卖方若未能按时履行交房义务,该违约生效之日应自合同规定交付房屋
期限届满次日正式开始计算。在买方经过有效催告之后的连续三个月期间内,如卖方能够如约履约的话,则无法据此解除
购房合同;但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卖方提出索赔主张,以弥补由
逾期交付引发的
经济损失。反之,倘若买方面对催告三个月后甚至更长时间仍不见卖方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况,并且卖方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买方便有权单方行使解除权,同时要求卖方全额退回已支付房款及其产生的利息费用,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承担对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