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尝试与对方进行谈判以寻求解决方案。针对双方最初真诚地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但现如今其中一方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或者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等情况,我们可以考虑尝试与对方展开沟通,请求对方继续依照
买卖合同行事,进而实现双方共同节约宝贵时间和精力的目的。
若双方均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问题,那么唯一的途径便是准备充分有效的
证据材料,并可从如下几个维度着手收集:
(1)收集书面证据。倘若一方已切实履行了房屋买卖
合同义务,即可提供相关银行转账凭证以及房地产交易
税费完税证明等文件;
(2)提供实
物证据。在执行买卖协议过程中,我们可以提供涉及交易房产所在地等方面的信息;
(3)邀请
证人出庭作证。若双方在进行口头上约定时曾经有第三者在场见证,则可寻求其证词支持;
(4)视听资料。例如录音录像等,一般情况下均能够取得相关影像素材;
(5)电子数据。如在达成买卖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聊天纪录、电子邮件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