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买受方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使得该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或是会面临被撤销、解除的风险,此时,作为购买方,您有权主张要求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你还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要求
赔偿损失的申请,
赔偿金额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的两倍,这也意味着开发企业需要承担双倍的
违约赔偿责任:
1.故意隐匿事实真相,没有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了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向购买方隐瞒所出售房屋实际上已经设定
抵押的事宜;
3.故意向购买方隐瞒所出售房屋已经卖给他人或作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实际情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一房二卖”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