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筑商未能严格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导致违约情况发生,根据我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守约方有权依照商品房
购销合同中的明确条款,要求违约方做出合理
赔偿。在
违约赔偿金额方面,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设定特定的
违约金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若合同对此未作详细载明,那么违约金的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考以下标准进行确认:如果买方出现
逾期支付房款的情形,应按照所欠付
购房款总金额为基数,参考我国法定的金融机构规定的
逾期贷款利率来计算相应罚息。而对于交付使用的房屋逾期,则应该以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是否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或者具有专业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做出的租金评估作为依据,从而得出相应的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