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希望对
建设单位进行投诉,一般的处理部门会是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通常也被称为“住建委”)或是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亦可称之为“住建局”)。此外,我们也鼓励您尝试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商方面积极和坦诚的沟通来解决问题;若以上步骤未能达成共识,您则有权利寻求
司法途径。至于因非业主方原因或第三者
故意行为而产生的品质问题,您可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商或者负责物业运营的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关于具体地寻找负责解决此问题的相关人员,请先检查您所购买的房产是否仍处在质量承担责任的时间期限内。倘若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您应该尽快与开发方取得联系,并告知他们需要进行修复操作,同时需要他们承担所有的修复费用,这种修复工作可能由他们或者原
施工单位负责完成。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
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
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
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
合同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