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夫妻婚后购置的房地
产权属划分问题时,需要依据以下明确规定进行判断和评估:
首先,若为婚后一方以自身
婚前财产购买并将其登记于己方名下的房产,则应判断此
房产归属该购买人所有;
其次,同理,婚后由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资产购得的房产地产,倘若以双配偶名义共同注册,此种情况可视作双方共有的婚姻
共同财产;再者,无论婚后夫妻双方透过何方名义购置的房产,只要系使用了婚姻期间内筹集的财物购买,无论是否登记在于任何一方名下,均应被认定为共同拥有的财产;此外,如婚后是由于对方父母提供的资金资助购
买房产,并将产权证上登记在各自孩子名下,则可视为父母对其子女的无偿
赠予而非共同财产范畴;
最后,仍需注意的是,在婚后,如果夫妇的各个父母都提供了资金以全额购买房产,并且仅将房产登记在其中某位配偶的名下,那么根据所
出资金的金额比重以及夫妻双方的意愿来判断,该
房屋产权可能存在按比例分享的按份共有产权结构。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