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超出60日的时间段内,
违约赔偿额为已交纳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三;若超越此期限,则违约
赔偿金将变为应付房款的百分之五。倘若因
购房者要求终止交易并退还房屋而引起争议,根据现行
法规,需认定为
消费者个人方面的责任,若开发商对此不予认可,消费者所缴纳的
定金便不能收回。
首先,关于签订了认购合同后能否申请退还购房款项的问题,答案是可以。在
购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开发商须按期交付出售给购房者的房屋,若其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房,每日需支付已付款项万分之一的
违约金;然而,当延期时间超过三个月或六个月时,购房者有权选择撤回购买要求,此时开发商除了需要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需承担购房者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这种违约金的制定明显偏低,难以达到弥补购房者损失及约束开发商行为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