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
购房者签署
购房合同之后,再行将该
商品房出售于他人;或者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房屋构造;抑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交房时间至超过双方预定的日期;以及出现墙体裂缝、天棚渗水等导致入住困难重重或无法居住的严重质量问题;乃至未能按照规定期限为您完成
产权变更手续等等情况时,这皆可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
履行合同义务并构成
违约行为。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