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所谓
主体结构主要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之间相互连接、发挥作用的水平或立体形态构成体,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规定的坚固度、耐久性以及稳定性,以便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担负的各种载荷。其中包括地面基础、承载墙体等关键部位,如果出现诸如结构性开裂、倾斜、崩塌等严重问题,应当视为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缺陷。
(二)对房产日常居住使用产生严重影响的质量问题。因
房屋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了
购房者享有的房产的正常使用性能与用途的状况。例如,房产无法实现正常的供水供电、隔音效果不佳等状况,都属于此类问题。
(三)其他一般性质量问题。如房屋漏水现象、地面空鼓问题、墙皮脱落情况等各类问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运用,或许房子交付运用后,房子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恳求
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