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商因内部原因而未能履行与
购房者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如在
合同签订之后立即出售相关房产给了第三方、在没有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房屋结构、由于人为因素或者其他
不可抗力导致交付房产的时间远远超出原定计划、房屋本身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日常生活产生了明显影响以及未能依约及时进行
产权转让手续的办理等等诸多状况发生之时,我们可以将这种行为定义为是开发企业明确的违约表现。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