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发现所
购房产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应当首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寻求解决方案。根据购房合约的有关规定,购房者可详细审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逐一对比房屋实际存在的质量问题,然后据此向开发企业提出依法修复缺陷并予以相应损失
赔偿的请求;倘若发现房屋的
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缺失使得房屋无法交付启用,或是在交房之后的实际检查中确认房屋质量的确达不到标准,那么购房者可以选择行使
退房权利。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
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