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住房出现任何形式的质量问题,双方可首先通过友善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在
保修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负有法定的维修责任及义务,以确保住户能够享受到优质的物业服务与保障。同样地,如业主选择自行进行相关服务维修,那么相关的保养费用亦应由房产开发商承担全额支付。当遇到其它类型的质量问题时,必须依据具体情况,慎重考虑并作出恰当的
处理决定,逐步完善相应的市场体制和法律
法规,为
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周到的权益保护措施。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