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工商
行政机关领导:诚惶诚恐地向贵部门反映关于本公司开发出售
商品房及其相关设施的一些事宜,并请求给予支援,同时也正在积极收集相关的
证据以备不时只需。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关于在售房广告中,对于开发出售的商品房以及相关其他设施做出明确的说明与承诺,此举会对于购买者在做出
购房决策以及确定购房价格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这些应被视同为
购房合同的正式条款之一。如果开发商未能遵守这些承诺,那么他们便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
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
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