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撰写
诉讼文书时,应当先明确原告诉讼各方的基况信息,然後详尽地列出各诉讼主张,并缕清整个事件经过;
(2)在准备充分之后,携带起草的
起诉书及其副本,以及必要的
证据原件和
复印件,前往所在地区的法院
立案庭进行立案申请;
(3)在取得正式的
立案通知书后,法院将会以适当的方式向被告传送
起诉状内容告之其成为法律程序中的被告一方,同时也会向原告发送举证通知,以此告知
当事人已正式启动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