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问题,我们可参照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在其中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指出:当
当事人一方未能依照合约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履行该义务程度不够达到合约要求,给对方带来
经济损失时,对此损失应以实际违约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作为
赔偿标准,这其中应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后所能预期得到的利益;然而,由于过失行为而造成的违约损失
赔偿不应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或有科学依据能够预测到的因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经济损失范围。第五百八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当一方向另一方违约时,应按照违约实际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金额的
违约金;亦或是,约定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当约定的违约金相较于实际损失明显不足时,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有权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违约金进行适量增减。当双方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时,违约方在依法缴纳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其未完成的
债务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