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夸和不实的宣传内容,且此类宣传对于
购房者签订
购房合同产生了严重的干扰作用,则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具体来说,如果开发商发布的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对于其即将推出的
商品房及其
配套设施作出了明确并且具有实质意义的描述和承诺,而且这些表述和承诺对购房者最终决定购买服务、并决定支付合理的房价数额产生了显著的影响效果,那么这些广告和宣传材料应当被视为订立购房合同时的一部分合同内容,当开发商违反这些内容时,他们需为此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
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