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未能妥善解决业主所提出的质量问题,且该问题是因非业主自主造成的并处于保固期限之内,那么业主有权对上述事宜向地产开发者提出质疑,而开发者有义务对此进行修缮。然而,若开发者拒绝承担修复义务或由此产生的
损害赔偿责任,
购房者则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
起诉讼。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