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
房屋质量问题时,若非由业主个人行为所导致,且该问题正处于
保修期之内的话,业主完全有权向开发者提出质疑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当然,若开发者未能履行相应的维修职责或者因违反维修义务而造成实际损失的话,买受方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诉请法院裁夺劝解或者责令
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