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商品房销售协议的条陈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方在深入交流商洽后才得以最终做出决定,故据此,在
签署合同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根据合约中的各项规定有步骤地履行其应尽职责。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如若拒绝向
消费者交付房产将构成极其重大的违约行径。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各种理由
逾期交付房产时,
购房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法律
诉讼,寻求法律支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
履行合同,同时赔付
违约金。除此之外,如果受交易保护的消费群体在此情境下有意愿退回所购房产,他们也有权发出撤销销售协议的请求,进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有已经支付的购房资金和相关利息悉数归还给他们,并且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因违约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进行相应的
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