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虚假宣传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三个
类别:
首先,广告主,即制作并投放广告的商家;
其次为广告
代理制作者,代表广告客户寻找到合适的广告渠道或者设计出吸引人的广告方案;
最后为广告发布者,主要是指借助各种媒介发布广告信息的机构。
2.虚假宣传行为,实质上就是上述三类主体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通过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手段对自家产品或服务作出夸大其词甚至毫无根据的诠释,从而误导
消费者。
3.虚假宣传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显而易见,一旦此类
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令人瞠目结舌、摸不着头脑的地步,势必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
4.谈及虚假宣传的主观因素,广告经营者只有在明白清晰地知晓自己所制作的虚假广告,并知晓其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之时,才需要对其负责;至于广告主,无论其在主观心态上处于何种状况,都必须无条件地对他们所投放的虚假广告负起法律责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