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屋的质量问题并非源于业主本身,同时亦处于
保修期限之内的,那么业主有权向开发者明确表达自己的看法,并由开发者承担起相关的维修责任。然而,若开发者拒绝履行其维修义务或是未能对由此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则
购房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
起诉讼。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