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正式入住数年后,若发现存在相关
产品质量问题,
购房者应按照您先前签订的
购房合同中相应的约束条款,对所涉房屋当前所呈现出的质量问题进行细致比对分析,以明确确定出可能担责的主体,然后依法向其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此外,倘若由于房屋整体结构的质量未达标准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虽然已成功交付但
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经过验证确认仍然未能达标,那么作为购房者有权选择退还该房屋。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