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可以明确指出,在面临货币化补偿方式与
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选择过程中,倘若面临所分配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尚未通过验收等情况之时,被
拆迁人完全有权力拒绝签署接受房屋的相关文件。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若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到交付使用标准,或即便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但经过详细检验确定该房屋确实存在
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买受人有权向出售方提出解除
购销合同并寻求相应
赔偿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