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之下,涉及到房产交易的
合同争议都被归类于
不动产物权的
纠纷范畴之中。这是因为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案件中如果涉及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施工
工程合同纠纷或者政策性房产交易
合同纠纷等事宜,一般都会依照有关不动产物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来确定相应的司法
管辖权。在此类情形中,若已完成了
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通常会将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记录的地址作为该不动产所在的具体地点进行处理;反之,假如暂未办理过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话,一般会以交付后实际占有使用的不动产所在地域为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
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