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项目遭遇停滞、发展终止的情况下,业主实施超越约定期限的
债务偿付行为,这被视为违反协议的行为;在此情形下,一般的商业银行将有权利对其进行房贷款项的催缴工作。假设经过连续三次的通知与催促之后,业主依然无法履约偿
还房贷本金及利息,该银行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通过司法
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强制要求业主按照先前的约定,偿还
欠款。同时,银行将把该业主的违约信息报告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中心,这样的举动将会对其未来的金融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