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验收完新居之后,倘若察觉到房屋存留有质量缺陷的现象,若该问题涉及到了房屋主体构造的话,您有权向本地的工程品质监理部门提交申请,请求重新对该房屋进行严格而细致的审验。经过严谨严格的核验过程,倘若是确实属于房子主体架构的质量未达到标准的情况下,请您务必大胆地宣称取消购买意愿;由此造成了相应的
经济损失,您同样享有向卖方提出
赔偿要求的权力。然而,如果这个问题并非源自于
房屋主体结构之中,那么您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向相关开发商提出维修诉求,并请求其在
担保期限之内进行修复处理;倘若开发商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内如期妥善履行相关的保修责任时,作为
购房者,您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补偿因之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害。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
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