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出卖方未能按时履行房屋交付协议时,往往这并不被视为
欺诈行为,而仅仅是典型的违约行为。然而,若出卖方在协议签署之初即明知其无法如期履约,那么这种行为将会构成
民事欺诈,若
情节严重甚至会触犯
刑法中的诈骗
罪名。倘若出卖人迟于约定交付时间仍未完成交房义务,
购房者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对方索求承担
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通常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则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律原则的处理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予以计算;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则按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标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缺乏对
逾期交付违约金的统一规定,然而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
违约金比例并非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适度做出调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