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虚高或者夸大
商品房及其
配套设施的性能、效能等方面,以致对购买者订约意愿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那么此类情况即构成“卖方
欺诈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购置者有权请求终止房屋买卖合约,同时开发商需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对于那些经过制作精良、内容详实,并且足以影响购买决策和房价是否合理的各类宣传广告,应视其为
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无论是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还是其他因素导致其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无法履行事先提供的承诺或者广告所述内容失真,均将被视为是
违反合同约定,并要承受因违约而带来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后果。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
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