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商未能履行其对被告所作的依据合同时限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楼宇之义务,已然构成违约。
违约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实质上具有补偿性,旨在通过追究
赔偿责任这一措施,间接抵消或者修复因
债务人所实施违约行径所导致的损害结果。然而,作为
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属于债权范畴,因此同样可以予以转让。然而,这样的
债权转让决策必须遵守以下几项必备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转让事项;
其次,所涉及的债权必须具备有效性,且该
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该债权的合法权利;
最后,被转让的债权原则上应该具有可转让性。虽然一般而言,只要债权转让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要求、社会秩序以及公共道德,那么这样的转让便是可行的。但是,还需要注意的是,有三类债权并不适用于转让:第
一,根据合同性质本身无法进行转让的债权;第
二,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种情况通常源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第
三,基于法律规定,不得不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多指禁止流通物为基础的债权。在此类情况下,如果让与人与
受让人签订了以此类债权为标的物的合同,该合同将认定为无效。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