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当开发商出现违约的情况时,如果经过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方式催告其改正,并且给予适当期限让其完成义务,但是仍未在该期限内采取行动的话,那么
当事人就享有请求
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权利撤销该份合同。尽管
合同的解除与撤销都可视为
合同效力终止的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差别,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
一,从应用范围上看,
撤销权行使的
适用范围较为宽泛,它不仅仅适用于因
合同生效所需法定条件缺失而导致无效的情形,还可能涉及到含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以及
民事行为等多个领域;然而,对于解除权来说,其仅适用于合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被事前终止的现象。第
二,从产生原因来看,撤销权通常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反之,解除权的发生既可能源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也可能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