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质量服务承诺之相关规定:依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依法对其出售的商品房履行质量
保证义务。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需对维修服务的范围、期限以及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质保期自交付之日起算。对于商品住宅而言,其质保期限应不少于该
建筑工程承包方与
建设单位在质量
保证书中所约定的
存续期限;若存续期限短于
法规中所确定的最低
保修期限,则质保期限不得短于《规定》中的最低保修期限。而对于非住宅性质的商品房,其质保期间也应不低于该建筑工程承包方和建设单位在质量保证书中所约定的存续期限。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属于保修范围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并负责
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如因自然灾害或是使用者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负任何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因
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