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以后,如若发现所购房屋出现了质量上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房屋主要结构方面的问题时,业主有权向当地的
工程质量监管单位提出重新检验的申请。经过这一机构的核实与严格审查之后,一旦确定为房屋主要结构存在质量不达标之现象,身为购买者便可据此要求退货并得到相应的补偿;然而,若非涉及房屋主要结构而仅限于小修小补的质量问题,那么则可以要求房产开发商在保质期限内进行相应的检查和修复工作。对于开发商不能够在法律规定的
保修期间内及时履行其应尽的保养义务的行为,作为
消费者的业主是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给自身带来的所有经济上的损失。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
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