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无法
办理房产证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其是否能够退出,需要具体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商铺的放弃源于房屋因
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导致无法如期交付,又或是交付完成之后,经过专门审核机构确认房屋的主体结构有明显质量缺陷,以及在商铺交付以后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对业主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
其次,在与开发商依法签署
购房协议之后,该开发商却将商铺出售给了其他第三方,或者未经业主认可擅自将商铺
抵押给他人利益相关者时;在此种情况之下,
购房者便具备请求撤回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权利。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出于自身的个人原因,如纯粹的主观意愿变化,而决定放弃商铺,那么此时
退房可能会遭遇到很大的困难。纵观整个事件,倘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事实上得到了正式的建立和生效保障,那么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选择退房实际上就构成了违约行为,理应承受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