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倘若这两份合同皆未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在这两款合同均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且标的房屋也还未予以交付的情形下,我们可以认为这两份合同实际上皆处在未正式生效执行阶段。在此情况之下,我们会尊重并遵循与先签署的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与权利,作为优先履行的判断准则。也就是说,如果某一份合同其签订的日期较早,便有资格优先获取标的房屋的所有权,这也意味着先
签定合同的一方将可以享有对该房屋的
产权;
(二)同样都是两份合同未办登记,只不过其中某个合同代为履行了将标的物
房屋交付的事项。此时,若一款合同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体现出了卖家的真实意愿,而且这种行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时候,无论哪位买家已成功
收房,他/她都有权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无需考虑这两款合同的签约时间顺序;
(三)相同的是,两份合同中仍有一份完成了
房产过户登记,但另一份却未做对应操作。这里无论是待交付的一方还是已经手握钥匙走入新居的一方,只要最终进行过
过户登记的那一方,他/她都会依法成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且从
物权变更的角度来看,房屋的过户登记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依照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则,只需依法办理完相关登记手续,该部分条款即可得到法律认证。然而,对于那些尚未办理
房产登记的合同,唯一可行的办法便是向卖家寻求合理的补偿。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