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引发的各种纷争繁多复杂,其中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在
商品房销售合同订立以后,房地产开发者并无将特定
房屋抵押予他人或出售至其他方的事宜进行明确告知
购房者的情形;或是房地产开发者明知其未能获取到
商品房预售资格证书之实情却故意隐匿,进而对购房者顺利申请
办理房产证形成阻碍;此外,开发商未能积极施以援助、并积极配合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相关资料,这也为
房产证的办理整整拖延了很久。另外,也存在房屋本身实际上测量得出的面积与签署在
购房合同上的面积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以及房子的质量出现问题,这种状况对购买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等情况。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