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府对于公共享有的
集体土地进行合法征用时,需依照一系列的法定程序运作:首先是办理必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是展开土地收购的法律依据;
其次,应当精心策划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以确保公平对待所有受影响者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另外,政府还需要切实履行其承诺,向受到征收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支付合理与全面的经济
赔偿;
除此之外,还需要按照专科法律流程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当土地征用补偿低于法定标准时即构成对受影响者权益的损害,这时被征收人有权维护自身权益,可提起以下措施:第一,寻求政府交涉。
在多数情况下,当发现相关方确实存在
违规行为时,可以选择与之协商沟通以解决可能存在的误解,从而节约彼此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第二,依循法定途径请求政府裁定。
若因
征地问题与开发商及政府相关部门产生纷争且经过自行协商仍无法解决矛盾时,可以选择请求政府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最后,也可以选择通过赴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权,提交相关
证据,诸如本地的土地管理
法规以及对方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