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理环境改造项目中,对原业主所拥有之房屋进行
拆迁时,往往需采取
货币补偿的方式以弥补其
居住权益受损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办法进行:首先,屋主合法持有的物业评估价值必须纳入考虑因素;
其次,房屋内的装修及装饰工程这一额外费用亦需要给予精算并得出相应的
补偿金额。
如此一来,方可初步确定房屋拆迁时所给出的货币补偿额度。
另外,
房屋拆迁补偿差额这一计算公式是这样定义的:它由屋主合法持有的物业评估价值以及房屋内部装修和装饰工程的商定补偿金额两个部分构成,或者按照评估鉴定结果得出的房屋装修和装饰工程补偿金额减去被拆迁屋主自得的
房屋产权价值。
这种拆迁的意义在于,由取得相关许可证照的相关单位依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复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筑物所在地的范围内的房屋和各项附属设备,重新安置该地区的人员和单位,同时承担对他们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
而
拆迁补偿,即是指处理这个问题的专门人士对被拆毁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国家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法规》提供相应的补偿。
具体来说,拆迁补偿可采用货币偿还的方式,或者进行房屋
产权置换,以上两种方式之外,还有第三种选项即同时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综合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若干个法定的基础数据,通过专业评估结构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严谨的评估,最终产生出来一份具有参考价值的多元素组成的补偿总额列表。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