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被宣布
缓刑者享有正常的工作权。
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之具体规定,并未强制规定缓刑人员不得继续参与职场工作生活。
作为判有缓刑的罪犯,其应自觉遵从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审查机构的要求,向审查机构定期报告自身行为动态,严格遵守审查机构对于来访客人的管理规定,同时如需离开原居住的城市、县城或者迁移住处,必须事先征得审查机构的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75号条款的详细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必须遵守以下这些基本条件和规定:首先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认真接受审查机构的监管;
其次需按照审查机构的规定定期汇报个人的行为活动情况;
再者,需要严格遵守审查机构对来访客人的相关管理规定;
最后如欲离境或变更居住地,必须提前征得审查机构的书面批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