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嫌疑人若被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时,其居住地点应在其自身或被告之处地实施。
若嫌犯、被告自身没有固定住所,可依法选择指定场所进行居住。
但需注意,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嫌犯或被告原住处进行监视居住,可能会对案件调查造成障碍,此时必须得到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才能将监视居住地点设在指定居所中。
然而,监视居住的方式及地点均不能在
羁押场所和专设的作案现场进行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监视居住应当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