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拘役措施之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二十四小时之内,应尽早通报
拘留当事人的亲属相关情况。
除非存在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亲属或因涉案行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而通知对方恐对调查有所妨碍等特定情况之外,都应该在拘留执行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其
家属发出正式通知。
那些在二十四小时期限之后尚未消除的因妨碍调查需要而排除与当事人亲属联系的情形,也必须在之后尽快通知其亲属。
和拘留作为执行后的第一步一样,监管拘禁
被拘留者之后,应当立即将其移送看守所进行
羁押,最晚不得超过拘留生效当天的二十四小时。
同时,在仅限于无法与其亲属取得联系或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必告知突破公安机关标准的滞留时间,也就是在当日二十四小时之后,仍然保持拘留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