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
被执行人以下的特定财产将不得进行查封、扣押与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
抚养的
家属所必须且必要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家居、烹饪器具以及相关的餐具等;
(二)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日常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如果所在地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相应的生活费用应按照该制度所明确的标准来核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必需使用的学习用品;
(四)尚未公开展示或发布的发明创造以及未出版的作品;
(五)为弥补自身身体缺陷所必须的辅助工具与医疗物资;
(六)被执行人因获得的勋章或其他荣誉而获得的表彰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或政府部门以官方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签署的条约、协议以及其他具备条约、协议性质的文件中所规定的,可以享受免于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的财产;
(八)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得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