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机构未能与劳工签署正式的
劳动合同,那么便会出现实际存在的
劳动关系。
在此情况下,作为劳工,您有权利
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确实存在,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当由于
工伤导致损伤时,一旦确认了上述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那么在病情平稳之后,您便有权申请并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工伤事故发生后,通常是由用人机构代表劳工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伤申请,但有些用人机构却未能提供这项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劳工便有权自行提出申请,同时,若个人未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亦未提出申请,以致导致
工伤申报超期的现象发生,那么劳工便可请求用人机构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