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减刑”问题,其关键在于如何确定
犯罪分子是不是能够享受到减刑,换句话说,就是法院是否会依据减刑原则对其个人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减刑申请仅适用于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多种
刑罚状态下的犯罪分子。
其次,在服刑过程中,申请减刑者必须遵守狱中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取得切实的悔过或
立功表现。
对于这些相对模糊的条件设定,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此外,针对悔过表现的定义,必须同时符合四个基本条件:(i)认罪伏法;
(ii)遵守狱中
法规,努力接受教育改造;
(iii)积极参与政治、文化和技能学习;
(iv)积极投身于劳动工作,完成生产任务。
而对于立功表现的界定,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种情形:(i)检举揭露监狱内外的
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已有确切
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ii)有效阻止他人实施犯罪;
(iii)在科学研究领域进行实质性的技术改良,成果显著;
(iv)在灾难救援或处理重大事件过程中展现出非凡的勇气与毅力;
(v)在维护国家稳定与社会和谐上作出突出贡献;
(vi)在其他方面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减刑应视为“义务”:务必对犯罪分子实行减刑。
例如:(i)成功阻止他人进行重大
犯罪活动;
(ii)举报、揭发狱内外重大恶
性犯罪行为,且已有确切证据证实;
(iii)拥有独特的发明创新或是重大科技改革能力;
(iv)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勇于自我牺牲救助他人;
(v)在抵挡大自然灾害或解决
重大事故问题中表现优异;
(vi)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
刑法》第六十八条
【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