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帮信罪案件时,可能会出现检察院作出不
起诉决定的多种情形。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个方面的考量:首先,当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后,若是仍认定
证据不足以支撑
提起公诉的要求,那么就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如果
犯罪嫌疑人存在
刑事诉讼法所明确列举的任何情形之一,同样地,检察院也会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具体规定,这类情形主要包括五个要点:一方面,若
犯罪情节过于轻微且对社会生活未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那么检察机关可能就不会视其为
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如果
犯罪已经超过追溯时效期限、或是因为特赦令而
免除刑事处罚,抑或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死亡、最后,法律
法规亦可能规定免于追究
刑事责任的其他特殊情形等,以上这些都是检察院在评估是否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最后,若是经过仔细检查核实,检察机关发现并无充分
证据证明
犯罪事实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对此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也将最终批准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