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未满十八周岁、老人、病人以及残疾人士等负有照料、保护之责的人员,如果其长期虐待所负责照顾的对象,且情节恶劣,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惩罚。
此外,对于单位而言,同样的虐待行为若由所在单位实施,将对该单位进行
罚金处罚,并对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进行同样处罚。
同时,如果虐待行为与其他
犯罪行为并发,将依据较为严重的规定进行罪行确定与判决。
2.导致
被害人身心受损乃至生命危险的情况,即由于被害人遭受长时间的虐待,最终导致身心严重损害甚至死亡,或者是被害人因为无法承受长期的虐待而选择自杀,从而导致死亡或重伤。
这类情况下,罪犯虐待行为可能是蓄意为之,但却过失地引发了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他的虐待行为与其产生的重伤、死亡状况之间有着明显的
刑法上的因果关联。
依据本条
法规,虐待行为并不仅限于“接受告发才能进行处置”的范畴内,对于那些因虐待导致
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即便被告对此提出控诉,当地检察院有权主动
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
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