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土地征用应以实际占地面积为基础进行核算。
旨在对土地进行合法并公平且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原本生活水准不会受到损害,实现其未来的生活保障。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按时足额地向被征用者支付
土地补偿费用、安顿补贴费用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附属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各项
赔偿费用,同时妥善安置被征用农民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
关于征收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顿补贴费用具体数额,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核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结合土地原本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需要每隔三年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