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被继承人过世且未
立遗嘱的情况下,财产的分配依照
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
在此程序中,优先考虑的是法律规定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及子女,若无他们存在,则将次席位置让位于第二顺序的
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遗产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予以
继承:首先是纳入第一顺序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接着是纳入第二顺序的人,即兄妹姐弟、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在确认
继承顺序后,优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得参与;
当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时,方可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接手。
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次条款中的“子女”,不仅包含了亲生的子女,还涵盖了
非婚生子女、
收养的子女以及有着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在“父母”这一定义中,不仅包含有亲身父母,也包含了养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最后,在谈到“兄弟姐妹”这个概念时,我们所讲的不仅仅局限于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时也包括诸如
同父异母或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