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劳动
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
劳动者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若符合受理标准,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予以
立案处理;
反之则会以
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此外,如因劳动仲裁委员会未能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
逾期未予决定者,申请人可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
诉讼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
劳动争议案件均属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范畴,仅限于本市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以及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
劳动纠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所
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方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内。
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无法自行协调解决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或是不愿协商、或是协商未果、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未执行的,皆可寻求当地调解组织的协助调解;
若仍不愿接受调解、调解未获成功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便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请仲裁;
对于
仲裁结果不服,但除了现行法律另行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