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过人
民法院判决不予
离婚之后,若双方再次保持
分居达一整年,其中任何一方有权对另一方提出重新提交离婚
起诉申请,则应该得到准许离婚。
对于已经确定离婚意向的夫妇,可以通过相关的社会组织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首先尽其所能寻求调解途径;
若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婚姻关系确实已严重破裂,调解无效时,应当批准这对夫妇离婚。
具体来说,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重婚或与他人
同居行为;
2.
家庭暴力行为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3.存在赌博、吸食毒品等习惯性恶疾行为且持续不断;
4.由于感情不和而连续分居至少两年时间;
5.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
一旦其中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那么另外一方对其提出离婚
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也应该依法给予批准离婚的决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经过一次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存在分居达到了一整年后,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了
离婚申请,这种情况下应该依法予以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