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擅自建造的
违章建筑物进行清理拆除的权限归属于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所谓的违章建筑,特指那些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必要的规划许可证以及
土地使用权证书就私自兴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处理这些
违法建设的过程中,通常会要求他们自行拆毁违建,若其未能按时采取行动进行自行整改,那么
行政机关将有权依法强制进行拆除。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强制拆除行动若由行政机关进行实施,则应视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并需由相关行政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示。
与此同时,违章建筑拆除的具体流程包括: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以获取充足
证据;
之后进行确切鉴定,确定该建筑是否构成违反有关规定的不当建筑;
接着向违建
当事人发出责令其停止存在
违法行为的通知;
在收到通知后,若
行为人仍无动于衷,继续坚持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机关会发出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可能面临的
处罚后果和行政制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